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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三)

2020-08-08 14:45:10

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三)

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签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一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法规,足见政府在保障民生行动中的利剑举措。将历年来的一些零散的政策、文件上升为法规,这也是政府为我国广大农民工兄弟在今年五一劳动节获得的重大“礼物”!

《条例》共64条,内容虽然不庞杂,但剑指历年来我国农民工兄弟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制度上的一些短板,很具有操作性。大德所劳动与人事法务团队继续给大家来些干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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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期,我们说到《条例》压实了建设单位的责任,不再是“甩手掌柜”。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条例》第29条第2款规定了“如果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此前,每每发生项目部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建设单位总会被要求全额承担垫付,导致了建设单位喊冤,也地伤害了建设单位的创业的积极性。本次《条例》明确规定了建设单位只在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额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同时也设定了建设单位在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时,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社保部门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一、《条例》明确了项目工程分包、转包时农民工工资被拖欠时的清偿责任主体。

工程建设领域目前存在着大量分包、转包的现象,是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频发的原因之一。《条例》第30条分4个条款,对分包、转包项目工程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清偿责任主体,分别进行了明确规定:

1.分包单位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有权进行监督。

3.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由此可见,咱农民工兄弟的薪水被拖欠时,即使分包单位没有钱了,也有总包单位来负责先行垫付了!

说到这里,读者会问:农民工工资不是由总包单位代发吗?怎么又可能发生分包、转包时工资被拖欠呢?这里我们提醒,《条例》第31条规定的代发制度只是“推行”,既然是推行,那不仅需要一个时期,更需要配套管理规则才能真正做到。《条例》自5月1日起就施行了,但代发制度不可能一就而僦,所以还是要明确清偿责任主体,来保障咱农民工兄弟被拖欠的工资能够及时兑现。

二、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和工资保证金非《条例》规定的原因不得被查封、冻结或划拨。

施工单位往往因其它工程项目拖欠材料款或农民工工资,而导致在本项目工程中的工资保证金或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被有关法院查封、冻结或划拨;也可能因其它违法犯罪行为被公安等有权机关查封、冻结或划拨,导致本项目工程的农民工兄弟不能拿到被拖欠的工资,引发社会矛盾。

《条例》第33条规定了的可以查封、冻结或划拨的法定情形。我们说它1.是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才可以;2.这此农民工是为“本项目提供劳动的”才可以,两者同时具备才可以。就是说其它项目工程上拖欠劳民工工资的,不可以用本项目工程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或工资保证金来支付。

三、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发生争议时,人工费用还得按约定拨付和支付。

以前,施工承包单位往往用与建设单位发生了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争议为由,一直拖欠着农民工工资。而建设单位也可能因发生了争议就停止拨付工程款了,导致农民工工资没有来源。本次《条例》第35条解决了这样的窘境,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发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仍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的人工费用和拨付周期正常拨付,施工总承包单位也正常发放农民工工资。从此,双方发生争议而让咱农民工兄弟遭殃,拿不到工资的局面不再重现!

四、建设单位或总包单位违法发包或分包给个人,或者没有资质的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怎么办?

这个问题在行内常常叫“包工头跑路了!”,把咱农民工兄弟的血汗钱卷走了!《条例》第36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可以这样理解,今后再不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早就把工程款付给了包头或没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只要发生拖欠吃农民工兄弟的工资的,就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来“埋单”。

同样的道理,《条例》第36条第2款将挂靠时发生拖欠工资时,由被挂靠单位来清偿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五、工程项目如果是违建,但是农民工兄弟都提供了劳动了,被拖欠的工资谁来承担呢?

这种现象也比较常见,一开始工地热热闹闹,没曾想到某天被土管、城建等部门责令停工,一停就好长时间。这下子咱农民工兄弟的工资咋办呢?《条例》第37条明确规定,当工程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这样的规定,有效地避免了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之间的扯皮。对于咱农民工兄弟而言,我们不管你的建设项目是否合法合规,只要我提供了劳动,哪怕工程被叫停、被拆除,拖欠的工资也要由“东家”来支付!

感谢千万农民工兄弟在祖国建设中的辛勤付出!大德律师会一直陪伴在你们的身边,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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