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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一)

2020-08-08 15:00:42

5月1日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重点解读(一)

 经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9年12月30日签发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一部关于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行政法规,足见政府在保障民生”行动中的利剑举措。将历年来的一些零散的政策、文件上升为法规,这也是政府为我国广大农民工兄弟在今年五一劳动节获得的重大“礼物”!

  《条例》共64条,内容虽然不庞杂,但剑指历年来我国农民工兄弟在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制度上的一些短板,很具有操作性。大德所劳动与人事法务团队就给大家来些干货,一起来了解它!

   1.明确“农民工”定义,强调政府各部门按职责做好保障支付工作,落实“首问负责制”。

《条例》第2条第2款规定了“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因此,只有农村居民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获得劳动报酬也就是工资方面出现争议问题时,可以适用《条例》,城镇居民的劳动报酬争议则应当适用《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

《条例》规定了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应按职责履行监管责任,《条例》还规定公安、税务、司法行政、银行、市场监管、自然资源等职能部门甚至工会、妇联等群团组织均须按职责做好农民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可以说是为了农民工兄弟的权益,是全社会资源都在行动,都有职责来保障。

大家都知道,拖欠工资属于劳动争议,本属人力社保部门管理。现在《条例》规定,对于农民工工资的举报或投诉实行首问责任制,也就是说即使不属于您这个部门管的,也应当及时转送部门处理,而不可以予以推诿,将之拒之门外。

2.以行政法规形式明确农民工用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实名制,言下之意就是以法定身份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而不能再以某个工长为首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其它农民工兄弟不管你姓何名啥了!为了实名制的落地,《条例》15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该条第2款还规定了“支付台账应当包括……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第54条还规定了用人单位未能编制台账并依法保存的,人力社保部门有权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单位处2万以上5万以下的罚款,对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1万以上3万以下的罚款。第55条则规定建筑领域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逾期不改正的,将会面临被责令项目停工并处罚款,甚至可能被限制承担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当然农民工兄弟也应明白,在建筑施工领域,不可拒绝以实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否则“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3.《条例》规定了工资支付周期及形式,特别是拖欠工资的清偿保障制度。

《条例》重审了工资发放应当以货币形式,不得以实物或有价证券等其它形式替代的规定。13条规定了工资支付周期分两类,一类为实行月、周、小时工资制的,则按月、周、日、小时为周期支付;另一类实行计件工资制的,支付周期可以由双方依法约定。但在此提示,《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14条规定了“工资应当至少每月支付一次,但非全日制用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15日”。

为了有效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顽疾,《条例》明确了如下几种清偿责任:

1、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拖欠工资的,则实行“谁用谁承担”原则,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2、因使用个人、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或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单位派遣的农民工而拖欠工资的,则由该用工单位清偿。解决了农民工兄弟因小包头或劳务中介等拿了大家的工资跑路后,实际用工单位却已支付了工资,也喊冤拒付,导致催讨无门的难题。

3、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户拖欠工资的不能清偿的,由出资人负责清偿。

4、用人单位被吊销或被责令关闭、解散等,规定注销前清偿农民工工资;否则用人单位的主要出资人,就不能再注册新的单位,防止出现“换个马甲”上车!估计工商、税务等部门会出台相应规则来配套。(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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