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事务所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专业领域 > 侵权纠纷

告状,自己先要找对门

2020-08-22 00:00:00

告状,自己先要找对门

640.jpg

前段时间笔者和安吉县人民法院某人民调解员聊天的时候,她跟笔者讲述了这样一件“趣事”:其2020年6月接受一件民事诉讼引调案件,通知双方当事人来调解时,被告看见作为证据的欠条时一头雾水,忙称上面的签字并非其笔迹,这时原告仔细端详了被告后说“由于时间有点长了,在查人口信息的时候也不敢太确定,觉得名字没错应该错不了,现在当面认人,确定自己应该错列被告了”,后该案以原告撤诉收场,好在这个“被告”还算通情达理,对被错告这事也没有与原告计较。

640 (5).png

根据《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起诉须符合下列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这就要求原告在起诉的时候须提供被告区别于其他自然人、法人及组织机构的信息,其实法人及其他组织问题应该不大,但如果是自然人的话,就要适当注意了。那么,怎样避免此类麻烦呢?律师建议:

在买卖、租赁、民间借贷等等社会活动中,与他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时尽量要求对方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或者留存其身份证号码,即便没有对方其他任何信息,只要知晓其身份证号码就可以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其有关身份情况,而且查询的信息也能做到准确、无误。不仅不会出现笔者在文章开头所介绍的类似闹剧,更能避免在自己合法权益受损时告状却不知道告谁的尴尬。

缪律师.png

标签

相关产品

相关新闻

电话:0572-5825888

邮箱:info@zjddls.com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祥和路 168 号浦源铭楼四楼

  • 1

  • 1

©2019 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  Powered by 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 中企视窗
主要从事于 知名律师事务所,湖州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事务所 ,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