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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保等于“双赢”?

2020-08-07 15:13:55

近年来,随着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合同法律法规的全面实施,辅以各地针对劳动用工关系出台的新规加强对劳动用工的监督管理,我国劳动用工法律法规日渐完善,劳动用工关系本身也日趋稳定和谐。但是,随着用工关系在国内稳定铺开,在各地产生了部分基层一线岗位劳动者因经济困难或工作流动性大等原因不希望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情形。用人单位对此,更是谨小慎微。为确保劳动者系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更是要求劳动者本人出具《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继而认为,这一做法,既为用人单位省去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保费用,节省了用人单位的人力成本开支,又充分尊重了劳动者本人意愿,留住了劳动者,也增加了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实属“双赢”局面。然而,根据现行劳动相关法律规定,真的能够达到用人单位所认为的“双赢”吗?下文,小编将以案例的形式向用人单位与各劳动者对所谓“双赢”进行破局。



1.基本案情:

张某(化名)系某服装加工公司的一线裁剪员工。双方在2017年4月12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两年,从2017年4月12日开始至2019年4月11日止。同时,张某要求用人单位不要为其缴纳社保,并称如不同意就不建立劳动关系。后,用人单位让其出具了《自愿放弃缴纳社保声明》。在劳动关系建立后,至2018年3月22日,张某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解除张某与某服装加工公司的劳动关系,并要求该公司支付张某因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经济补偿金8500元。2018年4月25日,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如下:1、用人单位与张某的劳动关系于2018年3月22日解除;2、用人单位自裁决书生效之日起7日内一次性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8500元。用人单位对此不服,经一审、二审、再审均维持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内容。对于上述裁决内容,用人单位内心必然无比困惑与茫然,认为系劳动者本人不愿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非用人单位主动不缴纳社保。劳动者的行为显然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而基于劳动者过错的行为却因此获利,显然有违基本法理。然而,究竟孰是孰非?


2.法律适用:

对于劳动者是否能够通过自愿声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的方式放弃缴纳社会保险或是用人单位是否可以基于劳动者的放弃行为而选择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从上述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显然可以判断出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对该项法定义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无协商与选择的余地,是任何其他金钱给付或其他形式都无法替代的法定义务。对违反强制性义务法律规定的合同条款当属无效。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中,用人单位因未及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行为显然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及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理由。虽然劳动者本人之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自身存在一定过错,但这并非成为免除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法定理由。因此,小编看来,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之行为并非“双赢”,实为“双违规”。

小编建议:

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此时,小编认为,大多数用人单位更想对不愿缴纳社会保险的劳动者说一句“莫害我”。当用人单位未向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缴纳时(无论主动不缴或劳动者自愿不缴),用人单位将面临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劳动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还将面临因未向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而导致劳动者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及因实际用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所产生的财产性损失。而作为劳动者本人,虽然每个月能够省下几百元的保险费用,但从长远角度而言,损害的却是自身在应当享受养老的时间而无一份生活的保障,在应当陪伴儿孙的年龄却无形之中增加了子女及家庭的负担。因此,小编建议所有通读此文的用人单位及劳动者能够充分珍惜及运用国家给各位带来的社保福利,严格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不要因为那眼前几百元的事儿,而在法律上互相伤害,在该享受的日子失去了该有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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