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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喜提新车”过程中发生刮擦,4s店:“钱货两清,与我无瓜!”

2020-08-07 15:26:04

基本案情

本月中旬,家住浙江的张某前往某汽车4S店内提车。正当其与销售经理在展厅办理提车手续时,竟然目睹还未到手的新车与他人发生了刮擦。经检查,发现该车保险杠有明显刮擦痕迹,油漆也蹭掉落多处。随后,销售经理便称涉案车辆系他人与张某之间的纠纷,与4S店无关。理由是张某系全款购车,公司也已开具对应票据。并且,此时4S店与张某的手续也已办结,4S店与张某间属于钱货两清状态,故关于赔偿责任4S店一概不承担。而张某则认为,直至事故发生之时,其都尚未接收新车,甚至连车钥匙都未曾见过,4S店理应承担赔偿责任... ...



律师评析

小编认为,尽管此案看上去双方都有些许道理,看似谁的解释都能说通,但本案的纠纷点细看其实并不复杂。只要我们抓住双方的争议焦点即可。本案中,不论是销售经理还是张某,都主张对方应该承担责任。换作法律术语就是双方争点本质在于车辆买卖过程中,涉案车辆的风险究竟何时转移,由谁来承担的问题。要回答这个问题并不难,我们首先需要了解法律意义上的所有权是如何规定(转移)的。根据我国物权法中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上文中的所有权也就是所谓的“某物归谁所有”。例如,小编对某手机享有所有权也就是说“某手机归小编所有”。同理,所有权转移顾名思义就是指“原本归谁所有的东西,现在又归了谁?”。那么,在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中,后者什么时候可以正式享有所有权呢?上述法条显然已经说明,交付行为发生后,所有权就发生了设立或转让。因此对于本案中的车辆(法律对于物的划分包括动产与不动产,车辆属于特别动产的一种),显然应当是以4S店成功将车辆交付给张某后,张某才可以说这车辆是归他所有。其次,从合同法上来看,车辆在买卖过程中所有权的变动也应当紧随交付原则,即: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同时,结合合同法风险负担原则——标的物交付之前,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反之则反。上述法条所提及的风险负担原则就详细的阐明了所有权发生转移过程中风险承担的问题。原则上就是物品归谁所有,那么此时物品存在的风险也该有谁承担。如此,回到案中,我们可以很轻松的明确本案责任承担主体——尽管张某已经全额交纳购车款,4S店也已开具相应票据,但作为所有权转移也是重要的一步,交付行为实质上仍未达成,车辆在此刻仍是由4S店所有,也正因此,与之所产生的所有风险也应当由4S店承担。

综上来看,对于动产买卖而言,交付行为是整个所有权变动过程中关键的一步,一旦动产完成交付也即所有权完成变动,那么风险也就随之转移。因此,小伙伴在今后日常生活中若有涉及相关问题,要注意动产是否已经交付,风险是否已经转移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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