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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2020-08-08 00:00:00

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下的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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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详情:

2019年11月,程某向某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某公司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原告程某各项费用共计181193元。事实与理由:宁波杭州湾新区某住宅工程,由宁波某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发包给广东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施工。广东某某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又将这两块地工程的劳务分包给被告某公司承包。被告又将木工、钢筋工、泥工工程转包给高某某承包施工。高某某又将其中的木工工程转包给李某某等个人承包施工,李某某等个人招用包括原告在内的木工工人进入该工地上从事木工工作。原告于2019年3月底入职到此工地工作并于2019年4月15日下午做木工活时摔倒致胸部受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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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建设工程领域中,像上述案例中层层分包、转包的乱像比比皆是,那么对于违法分包或非法转包情况下,包工头自行招用的工人与分包或转包方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一旦发生伤残事故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呢?

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问题,这里所说的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也就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认定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本案中程某系李某某招聘的木工,并不接受被告某公司规章制度的约束,也不接受被告某公司的管理,故程某与被告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伤残事故的赔偿问题,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一款第四项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本案中,程某虽与被告某公司无劳动关系,但被告承建了案涉工程施工后,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有施工资质的自然人高某某,高某某又违法将其中的部分木工工程转包给李某某等人,原告程某受李某某的雇佣在案涉工地上施工时受伤,被告某公司依法应当参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对原告程某进行赔偿。

正如以上所分析的,经过审理,某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程某的诉讼请求。

特别提示:

除了违法分包、转包以外,还有挂靠情形下,即使被挂靠单位与受伤职工不存在劳动关系,只要职工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条件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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