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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清偿行为都会被法院撤销吗?

2020-08-0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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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的清偿行为都会被法院撤销吗?

前不久,安吉一家企业收到了上海某法院送达的一纸诉状,诉讼请求中要求该安吉企业退还上海A公司两年前支付的七千余元货款,理由是A公司的破产申请在2018年11月7日被上海某法院受理,而A公司支付货款的时间是在2018年5月11日,正好在破产申请被受理前六个月内,于是A公司的破产管理人诉请法院撤销付款行为,并判决安吉企业退还货款。

破产管理人提起诉讼的依据是什么?

《破产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有本法二条一款规定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是不是只要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都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要让法院撤销清偿行为,除了时间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之外,还需满足《破产法》二条一款规定的情形,也就是“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也就是说,在进行清偿时该破产企业已经处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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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本文开始讲的案例上,经过认真分析破产管理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包括付款凭证、员工追讨工资的劳动仲裁裁决书等,但这些证据材料并不能证明上海某公司在支付货款时已资不抵债,法院采纳了安吉企业方的观点,认为上海某公司支付货款的行为并未达到被撤销的条件,判决驳回了破产管理人的诉讼请求。

以上案例说明了,即便清偿行为发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在无法证明清偿行为发生时破产企业已经处于资不抵债状态的情况下,该清偿行为也不是必然会被法院撤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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