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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贷款以下情况才是有效收集

2020-05-12 16:20:56

银行主要处理因催收而拖欠信用卡贷款的现象。 常见的收集方法有电话收集,短信收集,门到门收集,发送收集信件等,但是在法律上,很多人不清楚哪种收集方法合法有效。 以下内容将向您说明将银行收款确认为有效收款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规定,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持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超过规定的限额或透支,并且发卡行两次有效收款后三个月以上仍未退还的,应为被视为刑法第196条“恶意透支”所规定。

其中,“有效收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一)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的;

限额是指本金达到5万元以上的; 在规定的期限后,这意味着只能在还款期限到期后才能收取。

(二)收款方式应能确认持卡人的收据,除非持卡人有意逃避收款;

持卡人在这里接收的方法通常包括持卡人在处理卡时留下的ID卡的联系信息,地址和居住地址。 例如,如果在正常情况下持卡人不知道银行的收款情况,例如银行没有拨打持卡人的电话,而是联系了持卡人的朋友进行收款,那么这种方法不是有效的收款方式。 可以认为银行没有收款。

(三)两次收集之间至少间隔30天;

请注意,有效收集的数量在法律上确定为2,两次收集之间的间隔至少为30天。个人认为这是给持卡人一定的还款准备期,或者是避免银行在收取1次后联系持卡人。使双方都忘记了,导致利息增加,对持卡人造成过大的还款压力。

(四)遵守有关收款的规定或协议。

“信用卡贷款(二)”的银行收款方式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否则无效

除上述要求外,银行的收款方法还必须基于电话记录,信息传递记录,信件收据,电子邮件传递记录,持卡人或家庭成员的签名以及开证行提供的其他原始收款方式。 作出判断的证据材料。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应带有银行工作人员的签名和银行的公章。

综上所述,银行和持卡人可以就上述收款要求对双方的证据提出质疑,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有效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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