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拥有租赁财产的所有权,承租人对租赁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益。在所有权和财产分离的情况下,承租人无权处置租赁财产,但实际上,承租人由于外部融资需求和其他原因而擅自处置租赁财产,这严重侵犯了出租人的权益。那么,如果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未经授权处置租赁财产,出租人如何保护权利?
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财产当然不会导致实现出租人的合同目的,并且不应授予出租人全部终止合同的权利。 但是,当承租人未经授权处置租赁财产而出租人无法获得约定租金时,则构成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
它是否构成根本违约的标准。 在判断承租人未经授权处置租赁对象是否构成根本违约时,应考虑该行为对出租人实现租金索赔的影响。 具体来说,一种是考虑承租人支付的租金,第二种是考虑承租人提供的担保。 如果承租人已经支付了大部分租金,或者为实现大部分租金要求提供了保证,即使承租人未经授权处置了租赁财产,也不应将其视为根本违反合同的行为。
此外,如果不构成根本违约,则出租人的补救措施是:为了适当地平衡当事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当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对象不构成根本违约时 ,出租人仍应获得一定的救济,也就是说,承租人应支付租金并提供担保,并赋予出租人权利要求承租人停止处置租赁财产,增加担保或要求 承租人提前支付租金。
出租人应防止承租人擅自处置租赁财产,并应注意以下事项:
1.出租人在租赁物的显眼位置上做了标记,当与承租人打交道时,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该物为租赁物。
由于出租人已经在租赁上作了标记,因此第三方可以从外观上判断租赁的权利,因此,以善意取得并不适用。 此外,第三方知道或应该知道的时间点应该是“交易时”,而不是事实之后。
2.出租人授权承租人将租赁财产抵押给出租人,并依法向登记机关登记抵押权。
本文有很多争议。 有观点认为,所有者不能接受其财产来设置抵押,或者所有权和抵押权的混合使用将导致抵押权的灭绝。 但是,由于我国动产登记规定中没有金融租赁,因此出租财产抵押给出租人的是所有者,这确实是保护出租人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即 值得出租人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