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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和限制高消费有什么不同?

2020-05-12 16:36:57

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有效判决但履行判决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措施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者的目的都是敦促被执行人有意识地履行有效法律文件所确定的义务。 那么,两者有什么区别? 哪一个更重要?

1.不同的概念

限制高消费意味着限制相关人员的高消费以及非生活等不必要的小费情况。

纳入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是指法院将有关人员确定为不诚实执行者,将其信息输入人民法院不诚实执行者名单,并通过名单向社会公布,并进行不良信用记录。对不良信用记录的执行者应处罚信用。

2.不同的对象

限制消费量高的人包括被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影响债务履行的人和实际控制人。

3.不同条件

根据《身高限制条例》一条,被执行人只要在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付款义务,就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根据《失信清单条例》第1条,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才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1)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或抵抗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隐瞒,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

(4)违反高消费限制令;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执行和解协议的;

(6)有能力但拒绝履行有效法律文件确定的义务的其他人。

若被执行人为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由此可见,与限制高消费相比,被包括在不诚实执行者名单中的条件更高。


限制高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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