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借方是建立私人贷款合同双方之间法律关系的证明。从字面意义上理解,“借入”仅表示双方已达成贷款协议,借款人向贷方本身发放贷款的目的是承认双方之间建立了法律关系。“借入”可以理解为不仅是双方在贷款上已达成共识,而且借款人已经从贷方获得了贷款本金,这意味着贷方已经履行了提供货币的义务。从这个角度来看,与“借款”和“借款”相对应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他们在贷款合同上也有争议。 持有“现借”贷方的贷方还必须提供证据以证明已经提供了付款义务,并且拥有“现借”记录的贷方通常可以将该记录用作有力证据。
但是,在审理私人贷款案件的过程中,贷方只对包含“当日贷款”的借款单提起诉讼,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它已经付了钱。 是否一定要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 “谁主张谁提供证据”是民事诉讼中举证的一般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 私人贷款的贷方持有一份备忘录,注明“现在已借入”,这不仅可以证明在贷款合同中已经建立了两方之间的法律关系,而且可以初步证明它实际上已经将贷款交付给了借款人。 但是问题是,贷方仅持有“今天的贷款”的一个证据,对借贷行为还有其他合理的怀疑。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支持贷款人的诉讼吗?
关于这个问题,提交人认为,如果贷方仅持有“借方借方”的一个证据,例如,如果贷款本身容易引起合理的怀疑,那么就没有其他直接或间接的证据可以证明大笔款项的交付。 确认的金额; 借款人不对贷款进行答复或辩护; 双方均要求法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无法解释资金的来源和方向等。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无法查明贷款事实是否以其他方式发生。 应注意经验法则的应用。
实践角度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经审查,该法院认为,在民事诉讼中,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应当为其诉讼请求和辩护理由所依据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作为权利主张方的王胜义提交了借记票据和证人证词等证据,以证实他所主张的贷款事实的存在。 以上证据构成了证据链,并承担了举证责任。 王庆明的第二次辩护成立于2018年。仅发放了贷款单,但未实际收到付款。 没有任何有效证据证明撤回贷款并随后要求提供证据这一事实,这与贷款的内容不一致。“今天借用”中体现的借用事实的不同观点代表了对文本含义的单方面理解,没有法律依据。 据此,法院对原告王胜的审判易建联的诉讼请求已得到确认并有充分理由支持; 王庆明的辩护主张由于无法证明,因此应承担不利的后果。 王庆明的重审申请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重审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