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不当得利是一个不起眼的民事制度。到目前为止,只有《民法通则》第92条和《民法通则》第131条都太简单了。
我们担心不当得利益,因为该制度缺乏立法规定,极有可能造成“滥用”的道德风险。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当得利的举证责任的分配,因此个别法院甚至简单地认为,受益人应承担是否存在“法律基础”的举证责任,从而导致受益人处于不合法的地位。 长期处于“恐惧”状态。 一旦受益人无法证明他所获得的利益具有“法律基础”,则他可能会被另一方以“不正当收益”起诉并要求返还收益,而不正当收益将成为“底端”制度。不当收益使受益人长期处于“自我证明无罪”的尴尬境地。
概念
利润不当,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事后丧失法律依据,导致他人蒙受损失,自行牟利的不正当收益。
收益不当的债务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获得利益和丧失他人利益的事实。 取得不当得利的一方应将得益归还给遭受损失的一方。 双方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不正当收益的债务。
1.从不正当收益中获得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而受益人为债务人;
2.以不正当收益遭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受害人为债权人。
[提示]不当收利实际上是指在没有法律或合同依据的情况下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