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资讯
您当前的位置 : 首 页 > 新闻资讯 > 以案释法

有不当得利的情况要怎么处理?

2020-05-13 13:38:01

返还不当得利

《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获得不正当利益,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将所获得的不正当利益归还给遭受损失的人。”

《民通意见》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的不当利益包括原物和从原物取得的成果。其他因利用不正当利润获得的其他收益,应当在扣除劳动管理费后予以收取。

因此,不正当收益的受益人有义务在得知受害者的收益没有法律依据或法律依据已经丧失之后,将所获得的不当收益返还给受害者。

1.返还不当得利的范围:1.原物;2.原物所生的孳息。

2.返还不当利润的方法:1.返还原件:原件保留时应返还原件;  2.价格返还:当原物不复存在时,可以以一定价格偿还。

3其他收益上缴国家:通过使用不当收益获得的其他利益不在报销范围之内,应在扣除劳动管理费后予以收取。

[提示]在收回不正当收益的范围内,《民通意见》没有区分善意或恶意的受益人。 据说,不正当收益的返还范围受到商誉或恶意的影响:

①善意返还受益人的范围仅限于返还时的现有利益:受益人不知道获取利益时没有法律依据,以及返还利益的范围 仅限于现有利益[受害者在返还请求中的利益]; 利息一直没有归还的义务。

②恶意受益人返还受益人是为了获得利益:受益人知道获取利益没有法律依据时,受益人返还的范围应为受益人获得的利益数额;即使该利益在返还时已经减少甚至不复存在也不能免除其返还义务。

③在获得利益时随后是恶意的受益人的回报范围应限于恶意开始时的现有利益。


不当得利

标签

最近浏览:

电话:0572-5825888

邮箱:info@zjddls.com

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祥和路 168 号浦源铭楼四楼

  • 1

  • 1

©2019 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  Powered by 祥云平台   技术支持: 中企视窗
主要从事于 知名律师事务所,湖州律师事务所,咨询律师事务所 , 欢迎来电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