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先生与吴女士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育儿子小李,2018年初,李先生与吴女士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二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儿子小李由李先生直接抚养,小李的全部生活、教育、医疗支出全部由李先生承担,吴女士无需支付抚养费。
离婚后,李先生对《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的约定生了反悔之心,于是以儿子小李名义起诉吴女士,要求吴女士承担儿子的部分抚养费。
争议焦点一:
《离婚协议》对于抚养费由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全部承担,另一方不承担分文的约定是否有效?
答:有效。
《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五条款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以及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父母双方可以协议由一方直接抚养子女并由直接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是,直接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争议焦点二:
《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承担方式的约定能否通过诉讼推翻?
答:能。
《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也就是说,当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抚养费金额、抚养费承担方式已不能满足子女正常的生活、成长所需时,子女可以突破协议或判决内容,向父母任何一方主张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即使是在父母离婚时商量好了有一方不承担抚养费的情况下。
致力打造重大疑难争议解决的领先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