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系公司但公司已注销登记,且未履行债权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明显有悖于《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公司退出机制,此时,债权人可以通过诉讼要求股东、实际控制人、清算组等人员承担清偿责任或赔偿责任。但从效率上来看,申请人(债权人)也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股东等责任人作为被执行人承担清偿责任
案例分享:
绍兴柯桥媛妍公司诉融冰公司、涂承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2021)浙0603民初230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融冰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媛妍公司货款110023.50元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融冰公司未予履行,媛妍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予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融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出具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嗣后,媛妍公司以作为融冰公司股东的涂承斌、郑金荣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了公司的注销登记为由,申请追加涂承斌、郑金荣为被执行人。法院经审查,作出(2022)浙0603执异66号民事裁定,驳回媛妍公司要求追加涂承斌、郑金荣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媛妍公司不服该裁定,提出执行异议之诉,遂成讼。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债务发生在融冰公司注销登记之前,且尚未履行完毕,媛妍公司系已知债权人,涂承斌、郑金荣作为清算组成员在未通知媛妍公司申报债权的情况下,出具“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的清算报告,属于虚假的清算报告,从而骗取登记机关办理了注销登记行为,应视为融冰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故媛妍公司申请追加融冰公司股东涂承斌、郑金荣为被执行人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
后涂承斌、郑金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涂承斌、郑金荣在案件终结执行程序后,以融冰公司债权债务已经清理完毕为由申请注销登记,明显存在恶意,不能产生合法清算的法律效果,属于“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之情形。原审追加涂承斌、郑金荣为被执行人,对融冰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法条链接: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一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律师提醒:
实务中普遍存在公司作为债务人已注销登记,但债权人的债权尚未清偿的情况,很多时候债权人就会放弃诉讼,认为公司已注销,起诉还存在成本问题,此时不妨考虑追加相关责任人为被执行人,尽可能实现自身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