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来讲一讲女性家庭义务承担的问题。自古以来,女性在家庭里承担的角色往往是贤妻良母,在家庭中既要照顾老人小孩、又要洗衣烧饭、打扫卫生等等,也就是古话说的“男主外,女主内”,但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当今女性不仅仅在家庭生活中有着重要作用,更是在社会生活中也承担着不小的角色。在如今男女平等,女人能顶半边天的社会,家庭义务谁来承担?丈夫还能不能做甩手掌柜?全职妈妈的权利如何维护?
我们先来看一起2021年初央视《法治的精神》特别报道的全国首例“离婚家务劳动补偿案”
2015年,陈先生与王女士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子陈小某。婚后不久,双方开始产生矛盾,并于2018年7月开始分居至今。2018年11月后,陈小某随王女士居住生活。陈先生曾于2019年向法院第 一次起诉离婚,后撤诉;后又于2020年起诉离婚,被法院判决驳回。2020年10月,陈先生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王女士认为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丈夫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也不参与,因此除了要求分割财产,还提出赔偿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共计16万元。
最终,法院判决陈先生与王女士离婚;陈小某由王女士抚养,陈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2000元,享有探望权;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均分割。同时,陈先生给付王女士家务补偿款5万元。
本案中王女士家务干得多,离婚时竟然还有补偿?这是什么规定?
其实家务劳动补偿制度早在2001年修正的《婚姻法》就有规定,《婚姻法》第40条规定 “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既然法律早就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了规定,为什么该案在2021年还能成为全国首例引起热议。
这是因为根据《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离婚时能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而日常生活中,大部分中国家庭都是财产共同制,约定财产制的家庭少之又少,这就使得原《婚姻法》第40条所规定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长期处于休眠状态,缺乏可操作性,难以适用。
但现在不同了,《婚姻法》已经废止,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1088条有了新的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该条款删去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一前置条件,也就是说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论双方采取的是财产共同制还是约定财产制,如果一方对家庭负担了更多的义务,就有权在离婚时请求补偿。这使得离婚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被大大激活,家务劳动的价值也在法律层面得到更为广泛的承认和尊重。
除了《民法典》第1088条的规定以外,我们还要讲一个对于女性权益保护十分重要的一个法律,那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该法于1992年颁布,已历经30年,共经历了三次修正。去年系该法实施30年的“大修”,两次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数均超8万余人,意见条数分别收到40余万条、30余万条。热度远超同期其他法律草案,是近年来收到意见数量最 多的法律草案之一,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而且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也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家务劳动的问题,在本法中也有了相应规定。接下来我们来看看妇女权益保障法是如何规定的?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共同负担家庭义务,共同照顾家庭生活。”
不得不说,虽然社会一直在进步,但对于男女承担家务的看法仍存在差异性,一个家庭往往女性承担家务是理所当然,而男性承担家务却会让朋友同事称赞是个好丈夫好父亲。并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家务活、照顾老人子女是女性一方的责任,但一直以来传统的观念、社会的默认,将照顾家庭的重担基本都压在女性一方的肩上。不光是社会上的看法,一个家庭内部,有些男性的想法也是一样,认为我赚钱养家,你不就洗个衣服,烧个饭,还有那么多高科技,洗衣机、洗碗机、拖地机来帮忙,能有多累?
现在法律有了明确规定,“家庭义务”并非妻子个人的责任,而是夫妻二人的共同责任,夫妻双方应当共同负担家务。这也意味着男性不能再在家做“甩手掌柜”,从法律上明确了需要和女性一起承担家庭义务。
其实在婚姻家庭中,夫妻在一起,看重的是情分,谁家务多做一点,谁少做一点,大多数夫妻都不会存在意见,但是走到离婚这一步,付出较多的一方希望能够对自己在婚姻家庭中的付出有所价值体现,特别是一些全职妈妈整天在家照顾老人小孩,包揽全部家务活,却被说成丈夫赚钱养家,自己在家庭中的辛苦劳动却不被看见,这时通过法律对家务劳动做出公正评价和补偿,是十分有必 要的。
所以除了丈夫不能做甩手掌柜之外,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配套民法典,新增了离婚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第 二款规定“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法典》第 1088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68条的规定,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家务劳动补偿制度进行解析:
一、家务劳动补偿的对象是谁?
根据条款的表述,一方对家务付出较多者就可以主张经济补偿,也就是说不光是全职太太可以,全职爸爸也可以主张,以及那些既上班,又对家庭照顾较多的妈妈也照样可以主张。
二、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时间?
一般来说,只有在协议或起诉离婚时才能一并主张家务劳动补偿,如果不涉及离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无法主张的。如果家务负担较多者是被起诉一方,被告如果同意离婚的,应当同时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若被告不同意离婚,我们建议也要像前案中的王女士一样提出家务劳动补偿的请求,便于法院判决离婚时一并对经济补偿作出判决。
三、家务劳动补偿的家务指哪些?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8条和民法典第1088条规定,一方在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家务劳动上负担较多义务时可以主张。法律明确列举了家务劳动的内容包括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但适用离婚经济补偿的家务劳动也不局限于法律列举的三种情形,为了维持家庭基本生活,包括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劳动均可以认定为家务劳动。
四、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标准是怎么样的?
目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家务补偿制度的金额还没有统一的标准。从全国法院判决离婚经济补偿的案件来看,从几万到十几万都有,经济补偿只是在夫妻财产合法分配后,对负担较多一方的额外补偿,体现的是从法律层面对于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但具体金额的确定仍需在实践中不断摸索。
五、家务补偿请求中关于劳务负担较多的举证问题?
打官司也就是打证据,在离婚纠纷中如何举证自己对家务负担较多其实是比较难的一个问题,没有一个家庭是举着摄像机过生活的,但在办理民事案件过程中,“谁主张谁举证”,这是一般的原则。负担较多的一方也只能从平时生活各方面去入手举证,比如孩子的微信家长群,与老师的沟通,平时买菜做饭的记录,小孩邻居的证言等等尽可能多地举证以达到高度盖然性,让法官能够内心确信。
虽然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规定只有短短几个条款,关于补偿金额的确定以及如何举证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仍面临着许多难点,需要迫切解决。
但从婚姻法的废止、到民法典的颁布,再到此次妇女权益保障法的大修,无疑是一步步完善细化,将女性的权利一步步得到保障。
我相信新时代的女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定能够越做越好。我们律姐将继续为大家的合法权益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