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婚生子女,生父或生母具有探望权吗?
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 杨德正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父或母,具有探望子女的权利,该法律规定为人熟知,但非婚生子女,法律并未直接予以在离婚后探望的法律条款项下进行规定,那么其生父或生母还能进行探望吗?请看以下案例:
案例重现:
大壮向法院诉称:小壮是大壮与小美的非婚生子,现由小美抚养,大壮支付抚养费,但现大壮要求见儿子,小美多次拒绝。故向法院诉请:1.判令小美停止妨害大壮行使对非婚生儿子小壮的探视权行为;2.判令小美协助大壮行使探望权,并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为:准予大壮每月探望非婚生儿子一次;3.判令准予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期间,享有与儿子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
小美辩称:大壮根本都爱孩子,而且脾气暴躁,曾因小壮的啼哭产生怒气而将小狗从楼上扔下,故不同意大壮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定以下事实:大壮与小美未登记结婚生育一儿子小壮,法医鉴定中心作出《法医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根据检验结果,支持大壮、小美与小壮存在生物学亲生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大壮依法享有探望儿子的权利,小美应予以协助大壮探望小壮,对于探视时间,法院确定为每月月末上午10时至当天下午4时为宜,后期随小壮的成长可再根据实际生活状况及身体健康情况请求变更探视时间,关于寒暑假探望,现小壮还未入学不存在寒暑假,该诉请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关于非婚生子女的权利问题,《民法典》第 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同时,《民法典》第 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对于婚生子女,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具有探望的权利,实际上,该规定赋予了父母一方的权利,本质上也是父母履行包含在抚养中的一种义务,而对于非婚生子,生母和生父亦应当履行抚养的义务,故也应当获得探望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