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现行法律制度下,公民面临的纠纷大致可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和民事纠纷。刑事纠纷是指由犯罪引起的纠纷。 行政纠纷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管理引起的纠纷。 民事纠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民事主体与其他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争端。 刑事纠纷主要依据检察机关的公诉。 由于中国现阶段尚无辩诉交易制度,因此辩诉处罚和惩罚是最重要的解决手段,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行政纠纷还涉及国家公共权力机构,它们具有严格的法定程序,稍后将介绍。
我们将在这里讨论的主要纠纷是民事纠纷,这是人们在现实生活中最常遇到的纠纷,例如建筑项目,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在线购物,婚姻继承,维修,旅游,交通事故,航空事故, 等不涉及民事纠纷。面对此类纠纷,人们可以选择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处理:(1)和解,(2)调整,(3)仲裁和(4)诉讼。
(1)和解
也就是说,争端各方自愿协商并达成协议以自行解决争端。 当事人是民事纠纷的主体,他们有充分的权力处理纠纷。 是否行使,何时行使以及以何种方式由当事方自己决定。 常见,例如交通事故中各方之间的隐私。
和解协议具有灵活性,便利性,经济性和速度优势,但和解协议没有法律效力。 如果一方未履行达成的和解协议,另一方需要通过诉讼或仲裁来补救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