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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条约定还款时间,它的“生命”有多长?

2020-08-08 09:52:55

在我们的生活中,金钱作为通用流通替代物,可以通过市场交易实现它的使用价值。正因如此,我们常会遇到亲戚朋友之间借款事宜。在现行司法诉案件中,我们常常会见到因为出借款未能偿还而起诉至法院的案例。但是,却有很多出借款项的债权人在持有借条的债权凭证及给付款项凭证的情况下却输了官司。这究竟是为什么呢?原本结果预料之中的官司却让人有了意想不到的结果。

笔者就结合一个案例带着大家来细细探讨下一张有效借条的“生命期限”有多长。

案例详情

王某某与李某某系多年朋友关系。在2010年6月,李某某因筹划经营刀具厂向王某某提出借款20万元。后,在2010年的6月18日,王某某应李某某请求,将20万元出借款项汇入李某某指定的其本人工商银行账户并保存了汇款凭证。李某某在收到王某某20万元出借款项后,于当日向王某某出具了《借条》一张,并约定20万元款项在2010年12月31日前归还。但到了约定还款时间后,李某某并未按约归还款项。王某某遂上门口头要求李某某归还款项,但李某某一直称因无归还能力而无力还款。此后,每年年底王某某都会至李某某家中口头要求归还款项。但李某某均以无力偿债未能支付。至2019年12月27日,王某某再次到李某某家中口头索要债务,李某某仍未能给付。王某某遂再2020年4月24日向某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但一审法院以本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王某某全部诉讼请求而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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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评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88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回归本案中,被告人李某某并不否认出借款项事实,而是基于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当庭抗辩王某某在诉讼时效期限内并未向其主张债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195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92条之规定: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据此,虽然原告王某某当庭陈述到在本案涉及的付款期限到期后每年均有向李某某进行过催讨,但却苦于无力证明其向李某某进行过催讨,更无任何证据表明李某某接受继续还款的意向。故而,本案至此,根据新的《民法总则》相关法律规定,王某某主张李某某还款的诉讼时效期间在无其他任何证据表明诉讼时效出现中止或中断的事由情形下,其诉讼时效期间理应从2011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止。故,本案终因王某某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主张债权而终被某法院以本案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为由判决驳回王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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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案王某某因为未在合法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司法诉讼而败诉,但还是值得我们广大债权人要注意:对明确约定有还款期限的的债权凭证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三年内提起司法诉讼。如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愿提起司法诉讼的,请务必做好有效催讨的证据保留。而有效催讨是债务人明确归还款项的态度,而非债权人的催讨而无债务人的归还意思表示。二者兼备,方能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并重新起算。否则,也将存在重大导致诉讼时效届满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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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平律师,浙江大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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