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在不同的历史阶段,如何为居住过度的宅基地注册和颁发证书?
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和农业部发布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登记和认证的若干意见》的规定: 房屋用地面积超过该面积的,应当在登记时按照下列条件处理:
(1)在实施《乡镇建筑物用地条例》(1982年2月13日)之前,自从实施《乡镇建筑物用地》之前,农村村民占用的居住用地尚未扩大。 《乡镇建筑物用地管理条例》。 现有的注册实施区域;
(2)自1982年《乡镇房屋土地管理条例》生效至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 农村村民建房超出当地标准,当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进行加工后,可以根据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登记。
(3)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居住的宅基地超出地方政府规定的面积标准的,由地方政府批准的宅基地面积 被注册。 如果房屋用地的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则可以在土地登记册和土地所有权证书栏中注明,并标记多余的区域,以供以后房屋拆迁,重建,翻新和政府实施计划 改建,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按照所在地规定的区域标准重新进行权限确认登记。
11.如何确定“一户一房”的问题?
村民“一户”识别的原则是根据公安部门管理的户口登记。 如果在户口簿中登记的住户是一个家庭,则在户口簿中登记的住户是一个住户,并且一个住户只能申请一个宅基地。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它们可以被单独视为村民的特殊“住所”:
(一)已婚,独居,分居;
(二)未婚但二十岁以上,独居;
(三)依法继承房屋所在地房屋所有权的未成年人;
(4)如果它是通过司法仲裁依法取得的,则可以按照司法文件进行注册。
如果由于结婚而居住在外国村庄,但户口仍在该村庄,则夫妻双方只能选择在其中之一拥有房屋,并申请登记权。
12.如何处理“一房多房”的问题?
《土地管理法》第62条规定,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个宅基地,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必须遵循“一户一房”的规定,除“一户一房”以外的大多数宅基地将不予登记。 过度占用的房屋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作为非法占用的土地处理。
13.如何规范和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房屋的使用权,由当地省(市)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1)由于地质灾害的预防,新农村建设,移民等原因,不是自己集体的农民根据当地规划,在大多数农民集体成员的同意下以及在其他地方建造房屋的权限的批准下,进行安置和其他集中的拆迁和建设,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和签发证书。 规定;
(二)已经拥有宅基地的农民集体成员和非农民集体成员的城乡居民,由于继承房屋而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以按照规定进行登记和签发证明, 并在“集体土地使用证”中注明。该栏应注明“权利人是农民集体原始成员的合法继承人”;
(3)如果非农业居民(包括户口搬迁,华侨)最初在农村获得了合法获得的宅基地和房屋,而房屋的产权没有发生变化,则农民集体会出具证明和证明。 宣布没有异议,可以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在“集体土地使用证”栏中,“权利人不是农民集体成员”;
(4)对于没有所有权证明的宅基地,应确定土地的历史用途和地位。 村委会应当出具证明,并宣布三十天内无异议。 经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后,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 审批(如果属于合法使用)确定使用房屋场地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