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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农村宅基地的法律知识详情(四)

2020-05-13 10:04:30

14.在什么情况下将拒绝使用宅基地的注册?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不允许注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一)用于房屋使用权登记的土地不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还申请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三)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城市居民的,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

(四)关于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尚未解决;

(五)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违法土地;

(六)批准后连续两年未动用农村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批准,可以撤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追回其使用权。 现场:

(1)为实施乡村集镇规划,需要调整或迁移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 新房子完工后,无正当理由将不拆除旧房子,并撤回原来的宅基地;

(二)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占用的房屋用地;

(3)由于房屋的继承等原因,农村村民除了一处房屋外,还有房屋所在地;

(4)由于迁徙,生病等原因取消帐户,导致宅基地中断;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移宅基地。

16.是否需要对所有宅基地进行认证?

按照“一房一房”的原则,不允许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进行登记和发行。 无论该土地是由村民委员会收购分配,继承,赠与还是家庭分居,只要土地闲置或房屋建设未完成,均不得颁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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