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在什么情况下将拒绝使用宅基地的注册?
在下列情况之一中,不允许注册使用宅基地的权利:
(一)用于房屋使用权登记的土地不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外,农村村民还申请第二宅基地使用权的登记;
(三)不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城市居民的,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和房屋;
(四)关于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尚未解决;
(五)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违法土地;
(六)批准后连续两年未动用农村宅基地的;
(七)法律,法规和政策未规定的其他权利。
15.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申请批准,可以撤销其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追回其使用权。 现场:
(1)为实施乡村集镇规划,需要调整或迁移旧村改造或国家建设征用等原因。 新房子完工后,无正当理由将不拆除旧房子,并撤回原来的宅基地;
(二)建设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需要占用的房屋用地;
(3)由于房屋的继承等原因,农村村民除了一处房屋外,还有房屋所在地;
(4)由于迁徙,生病等原因取消帐户,导致宅基地中断;
(五)未按照批准用途使用的;
(6)非法转移宅基地。
16.是否需要对所有宅基地进行认证?
按照“一房一房”的原则,不允许对符合发证条件的证书进行登记和发行。 无论该土地是由村民委员会收购分配,继承,赠与还是家庭分居,只要土地闲置或房屋建设未完成,均不得颁发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