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纠纷纷繁复杂,其中“阴阳合同”现象更是屡见不鲜、屡禁不止。为便于本文理解,文中出现的“中标合同”可视为“阳合同”,另行签订的“协议”、“合同”等视为“阴合同”;文中“招标人”即“发包人”、“中标人”即“承包人”。
在建设工程施工活动中,招标人和中标人往往会在中标合同外,另行签订一份“建工”协议。而当该协议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时,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以上是对“新建工合同司法解释”条文的描述,为准确理解并适用本条文,我们就不得不细究一下什么是合同“实质性”内容,并且它与《民法典》合同篇中所提到的“合同主要条款”是否又是同一个意思?都值得我们加以探讨。
根据上述条文,我们用大白话来概括建工合同中的实质性内容其实就是如下几点:
干什么?
干多久?
干的怎样?
干完给多少钱?
一、干什么?——工程范围
合同约定双方“干什么”是建工合同基础,没有明确“干什么”,那后面的“干多久”、“干的怎样”都如同空中楼阁,毫无现实意义。
城乡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住宅、工业、仓储、办公楼、学校、医院、市政交通基础设施等的新建、改建、扩建、翻建都是干“什么”的范围。换言之上述内容均是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之一。
另行签订的协议对于上述内容的变更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到招标人或中标人(尤其是中标人)的利益,因此对于该内容的补充或变更,法律尤为重视。
但值得注意的是,在长期的施工过程中,施工内容并非是一成不变。此时因发包人的设计变更、建设工程规划指标调整等客观原因,双方以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甚至签证等方式变更工程范围的,不应当简单的将此补充协议认定为是背离中标合同的实质性内容的协议。此时就应当加以审慎,结合实际情况加以判断该补充协议是否属于“阴合同”。
二、干多久?——建设工期
“干多久”通常跟“干什么”直接相关,也是建工合同的所需条款之一。建设工期短是招标人的期望。实务中在竞标阶段,存在部分竞标人为了迎合招标人这种期望,往往会出现以不合理的短工期投标这种情况,这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当然是不被允许的。
而另行签订的协议中,缩短/延长建设工期随时可能发生。因此这也成为了变更合同实质性内容的体现之一。
三、干得怎样?——工程质量
“百年大计,质量第 一”。建设工程的质量,不仅关系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更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因此,“干得怎样?”不妨直接问“干得多好?”。而社会中不乏一些为了牟取自身利益,视他人生命为草芥的不良商人,一味的追求利润至上,在另行签订的协议中降低工程质量。这当然是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有所冲突。
四、干完给多少钱?——工程价款
“只要有10%的利润,它就会到处被人使用;有20%,就会活泼起来;有50%,就会引起积极的冒险;有100%,就会使人不顾一切法律;有300%,就会使人不怕犯罪,甚至不怕绞首的危险。如果动乱和纷争会带来利润,它就会鼓励它们。走私和奴隶贸易就是证据。”
——卡尔·马克思
金钱,通常是引发违法乱纪的导火索。马克思对此的认识实属精彩。在目前建工市场环境下,招标人占据着市场主导地位,竞标人为了提高自己的竞标优势能够中标,通常会在投标时或另行签订的协议中承诺在决算价的基础上,再予以下浮较高的比例。
其中方法有很多,比如中标人以明显高价收购所承建的房产、无偿建设配套设施等等。工程价款的下浮,带来的直接结果无非是施工人压榨劳动者价值或是降低工程质量,个中危害不言自喻。当然也存在部分强势的中标人,在承诺下浮后,又以人工费、材料费等市场浮动发生重大变化,又要求以原决算价为准。
此外,关于支付方式也可能成为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因素之一,因此也可能导致“阴合同”的出现,此处不予赘述。
以上是建工合同中关于实质性内容的含义。法律细致的列举了上述每种情形,是因为上述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极有可能直接影响到合同双方甚至是案外人的权利义务。
如何影响我们可分两个方向来理解:对内与对外。
首先对内是指对合同双方产生了影响。这非常好理解,合同本身的作用就是或赋予权利或增加义务,一旦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被另行签订的协议变更后,至少会给其中一方带来新的权利享受或义务负担。如工期的缩短,必然会给中标人施加工程的压力,增加其合同义务;又如“阴合同”中约定工程质量的提高或工程价款的减少,也同样会大大增加中标人义务。
其次对外是指对相关竞标人。《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投标程序,既是为了保证招标人能够通过招标投标程序确定理想的中标人,也是为了保证各竞标人之间有着一个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而多数情况下“阴合同”的出现,极有可能排除其他竞标人中标的可能或是提高他们的中标条件,这就直接影响了其他竞标人的利益,也使得整个招投标程序失去其固有的价值与意义。
至此,我们已经厘清了“阴阳合同”的产生与其含义。法律对于“阴阳合同”的态度,才是本文核心要旨。正如开篇所说的那样:当“阳合同”与“阴合同”不一致时,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阳合同)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但此时仍然有一前提需要注意——“阳合同”必须是有效的。如果“阳合同”无效,就不能以此作为依据,而应当根据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履行情况等来判断究竟该适用那一份。(关于“建工”合同效力问题,请戳:工地二三事儿 | 关于“建工”合同无效的情形)
完。